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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启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和加强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pmo234749 | 发布时间: 2016-05-27 | 27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食药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进产地证明和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建立全程监管机制,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畜产品消费安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定了《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样证》,并将于此文印发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工作,请各地结合实际,参考样证格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

 

  开展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是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实现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的重要措施,各级农牧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信息管理,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安全生产管控制度,要求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在保留产地证明样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可以做适度调整。编码要遵循全区统一规则,编码共16位,前6位为行政区域码,第7、8位为乡镇编码,9、10、11、12位为企业、合作社等生产主体编码,最后4位为企业产品批次编码(例:NO.1501050300090100表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3号乡镇9号企业的第100批次产品)。各旗县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码规则,统一印制产地证明单交生产主体使用,或指导生产主体按照编码规则印制证明单,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做好产地证明出证工作。做好编码分配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产地证明与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信息的一致性。

 

  二、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牧业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三前”(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产地证明登记发放工作,对接好入市环节的索证、查验工作,严把上市准入关,将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与入市监管进行有效衔接。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的监督检查,加大检验检测力度,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督促食用农畜产品市场开办者履行市场准入相关要求,严把准入关。各地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冒用“三品一标”和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产地证明等行为。在进入市场后,由食药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三、加快推进追溯管理工作

 

  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工作是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开展产地证明的生产经营主体逐步加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追溯管理,把追溯信息与产地证明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全程追溯、互通共享,实现生产有记录、主体可认定、流向可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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